條款與條件contract列治文酒店條款與條件
住宿條款和條件
-
第一條(適用範圍)
本飯店與客人簽訂的住宿合約及相關合同,應遵守本條款的規定,本條款未規定的事項,以法律法規或一般慣例為準。
- 2.本飯店在法律及習慣範圍內接受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無論前款的規定為何,均以該特別約定為準。
-
第二條(住宿合約的申請)
任何希望與我們酒店申請住宿合約的人都必須向我們酒店提供以下詳細資訊:
- (1)客人姓名
- (2) 住宿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
- (3)住宿費用(原則上依附表1基本住宿費用)
- (4) 本飯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 2.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間要求在前款第2項規定的住宿日期之後繼續住宿時,本飯店將在提出申請時受理新的住宿合約的申請。
-
第3條(住宿合約等的訂立)
住宿合約於本館接受前條規定的申請時成立。但本館證明未接受申請時,不在此限。
- 2. 依前項規定簽訂住宿合約時,應在本飯店指定的日期前支付住宿期間的基本住宿費以內本飯店規定的申請費。
- 3. 申請費首先計入客人最終應付的住宿費用,如發生第6條和第18條規定的情況,則按違約金、補償金的順序計入,如有餘額,則在第12條規定的費用支付時退還。
- 4. 若未在本飯店指定的日期之前依同項規定繳納第 2 項規定的申請費,則住宿合約無效。然而,這僅適用於我們的飯店在指定支付申請押金的截止日期時通知客人這一點的情況。
-
第四條(無需繳納申請費的特別協議)
儘管有前條第2項的規定,本飯店也可以接受簽訂合約後無需支付同項規定的申請費的特別協議。
- 2.本飯店在接受住宿合約申請時,如果未依照前條第2項要求支付申請押金,或未指定申請押金的支付日期,則本飯店將接受前項特別約定者,亦照此處理。
-
第4-2條(要求配合設施的感染預防措施)
本飯店可能會依據旅館業法(1948年法律第138號)第4條2款第1項的規定,向希望住宿的客人請求配合。
-
第五條(拒絕簽訂住宿合約)
在下列情況下,本飯店可能不接受住宿合約的簽訂。
- (1)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的規定時。
- (2) 因滿房而無空房時。
- (3) 發現住宿者有可能做出違反住宿相關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行為的風險時。
- (4)當尋求住宿的人被認為屬於以下(a)至(c)項之一:
- a) 關於防止黑社會組織成員不正當活動的法律(1991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款所定義的黑社會組織(以下簡稱“黑社會組織”),該法律第2條第6款所定義的黑社會組織成員(以下簡稱“黑社會組織成員”),黑社會組織準成員,黑款所定義的黑社會組織成員(以下簡稱“黑社會組織成員”),黑社會組織準成員,黑社會組織相關人員,或其他反社會社會組織。
- (b)當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業務活動被黑社會組織或黑社會組織成員控制時
- (c) 其任何董事均為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的公司。
- (5)住宿客人的行為對其他客人造成嚴重滋擾時。
- (6)住宿者患有《旅館業法》第4-2條第1款第2號所定義的特定傳染病患者(以下簡稱「特定傳染病患者」)。
- (7)在住宿方面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不合理負擔(包括反覆要求不提供的服務或長時間不合理地扣留員工等)時,不包括住宿尋求者根據《關於促進消除殘疾歧視的法律》(2013 年法律第 65 號,以下簡稱「《消除殘疾歧視法》」)第 7 條第 2 款或第 8 條要求消除第 2 款規定的情況。
- (8)住宿申請人一再向本飯店提出要求,且該要求過於繁瑣,且有可能嚴重妨礙向其他客人提供住宿服務時,符合《旅館業法施行規則》第5-6條的規定。
- (9)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事由,導致本飯店無法提供住宿時。
- (10) 拒絕住宿的事由符合都道府縣條例時。
- (11)住宿客人醉酒或處於其他醉酒狀態,有可能給其他客人帶來不便時。
-
第5-2條(拒絕簽訂住宿合約的原因說明)
如果客人尋求住宿,飯店拒絕簽訂前條規定的住宿合同,飯店可以要求其說明原因。
-
第6條(住宿客人的解除合約的權利)
客人可以聯絡我們的飯店取消住宿合約。
- 2.因住宿客人本身原因(第3條第2項的規定)而全部或部分解除住宿合約時,本飯店將在規定期限內取消申請費用。(以下情況除外)客人在付款前取消住宿合約的,將依附表2收取違約金。)但是,本飯店接受第4條第1項規定的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在接受該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約時,本飯店將承擔支付違約金的義務。客人。
- 3.如果客人未在住宿當天晚上10:00之前(如果提前指定預計抵達時間,則為該時間後2小時)未與我們聯繫,則可將住宿合約視為已簽訂被客人取消。
-
第7條(解除本飯店合約的權利)
下列情況下,本飯店可解除住宿合約:
- (1)當客人被認為可能做出違反其住宿相關的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或當客人被認為已經做出此類行為時。
- (2)當客人被視為屬於以下(a)至(c)之一:
- (a)黑社會組織、黑社會組織成員、黑社會組織相關成員、與黑社會組織或其他反社會勢力有關的人
- (b)當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業務活動被黑社會組織或黑社會組織成員控制時
- (c) 其任何董事均為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的公司。
- (3)住宿客人的行為對其他住宿客人造成嚴重滋擾時。
- (4)住宿客人為特定傳染病患者時。
- (5)對住宿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施加不合理負擔時(住宿客人根據《消除對殘疾人歧視法》第7條第2款或第8條第2款規定要求消除社會障礙的情況除外)。
- (6)住宿客人一再向本飯店提出要求,且本飯店認為該要求過於繁瑣,且有可能嚴重妨礙向其他住宿客人提供住宿服務時,符合旅館業法施行規則第5-6條的規定。
- (7)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導致本飯店無法提供住宿時。
- (8) 拒絕住宿的事由符合都道府縣條例時。
- (9)客人在床上吸煙、破壞消防設備或不遵守本酒店制定的其他規定時。
- (10)住宿客人醉酒或其他可能造成其他客人不便的狀態時。
- 2. 本飯店依前款規定解除住宿合約時,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務,不向住宿客人收取費用。
-
第7-2條(住宿合約解除的說明)
本飯店依前條規定解除住宿合約時,客人可要求其說明理由。
-
第八條(住宿登記)
客人必須在入住當天在我們飯店的前台登記以下資訊。
- (1)客人的姓名、地址和聯絡方式
- (2)對於不在日本居住的外國人,其國籍和護照號碼
- (3)本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資訊。
- 2. 如果客人打算透過貨幣以外的任何方式(例如旅行支票、住宿券或信用卡)支付第 12 條規定的費用,則應在前款規定的登記時提前出示。
-
第9條(客房使用時間)
除非有特殊協議,否則客人可以在下午 2:00 至隔天上午 11:00 期間使用我們的飯店客房。但是,如果您連續入住,則除抵達當天和出發當天外,全天都可以使用。
- 2. 本飯店可能允許您在前款規定的時間以外使用客房,但僅限退房當天下午2點前使用。此情況下,將收取以下額外費用。
-
第十條(遵守使用規則)
客人必須遵守我們酒店制定並張貼在酒店內的使用規則。
-
第十一條(營業時間)
我們飯店設施開放時間的詳細資訊在所提供的宣傳冊、張貼在各個位置的通知以及客房內的服務目錄中提供。
-
第十二條(費用繳交)
住宿客人需支付的住宿費等明細及其計算方法列於附表1。
- 2. 前款所述的住宿費等的支付,應以日元或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本酒店可接受的其他方式,在辦理住宿登記時或本酒店要求時在前台支付。
- 3.即使在本飯店向客人提供客房且客人能夠使用房間後,客人自願選擇不入住,仍將收取住宿費。
-
第13條(本飯店的責任)
對於因履行或未履行住宿合約及相關合約而對客人造成的任何損失,本酒店將予以賠償。但非本飯店原因造成的損壞則不在此限。
- 2.本飯店已投保飯店責任險,以防萬一發生火災或其他事故。
-
第十四條(無法提供合約約定的客房時的處理)
如果我們的飯店無法為客人提供合約規定的房間,我們將在徵得客人同意的情況下,盡可能安排在其他條件相同的住宿設施中住宿。
- 2. 無論前項規定如何,本館無法為客人安排其他住宿時,將向客人支付相當於違約金的賠償金,該賠償金將用於彌補損失。但是,如果本館對無法提供客房不負有任何責任,則不支付賠償金。
-
第十五條(寄放物品等的處理)
如果客人留在前台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遺失、損壞或其他損壞,本飯店將賠償損失,除非是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但是,對於現金和貴重物品,如果本酒店要求客人聲明其種類和價格而客人沒有這樣做,本酒店將限制其金額為50,000日元,並賠償其損失。
- 2. 客人攜帶入館的物品、現金及貴重物品,如因本館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未寄存於前台,造成遺失、損壞或其他損害時,本館將予以賠償。但,對於客人事先未註明種類及價值的物品,本館將以5萬日圓為上限賠償。
- 3.我們不接受藝術品或古董等物品。
-
第十六條(客人行李及物品的保管)
當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送達本酒店時,僅在本酒店事先同意的情況下,本酒店才會負責保管,並在客人辦理入住手續時將其交給前台客人。
- 2. 客人退房後,如發現行李或個人物品遺留在本酒店,本酒店原則上將等待失主聯繫並尋求指示。若失主未提供指示或無法確定失主身份,我們將根據本飯店的管理程序處理該物品。貴重物品等必須在發現日起七日內(含當日)移交給最近的警察局。此外,飲料、食物、報紙、雜誌、雨傘等根據一般習慣視為丟棄的物品,將在退房後的第二天處理。
- 3. 前2款情況下,本飯店對於住宿客人行李及攜帶物品的保管責任,第1款情況下,依前條第1款的規定;第2款情況下,依前條第2款的規定。
-
第十七條(停車責任)
客人使用本飯店的合約停車場時,不論車輛鑰匙是否寄存於本飯店,本飯店僅提供停車位,不承擔車輛管理責任。但是,如果因本飯店在停車場管理方面故意或過失而造成損失,我們將承擔賠償責任。
-
第十八條(客人責任)
如果由於客人的故意或疏忽行為導致我們酒店遭受損失,客人將需要賠償我們酒店的損失。
-
第十九條(免責聲明)
客人自行承擔在本飯店使用網路的責任。本飯店對於因係統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網路服務中斷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概不負責。此外,如果因本公司認為不適當的網路行為而對本飯店或第三方造成損害,客人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附表1住宿費用等明細(第2條第1款及第12條第1款相關)
客人應付的總金額 分解 飯店費 基本住宿費(房費) 額外費用 其他使用費 稅 消費稅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各種稅費 (筆記)
- 稅法修改的,適用修改後的規定。
附表二罰金(與第六條第二項相關)
每天預訂房間數 沒有出現 當日 前一天 3天前 7 天前 14天前 30 天前 少於10間客房 100% 免費至下午 6 點
下午 6 點後 50%
晚上 10 點後 100%- - - - - 10間或以上 100% 100% 80% 50% 20% - - 20間或以上 100% 100% 100% 80% 50% 50% 20% (筆記)
- 1.%是違約金與住宿費的比例。
- 2.如減少預訂天數或房間數,則以上述比例收取違約金。
- 3.3. 對於20間或以上客房的預訂,如果在入住日期(或在該日期之後接受的預訂,則為接受日期)前30天或以上對預訂進行部分更改或取消,則取消20%的客房數量(向上取整到最接近的整數)將不收取罰金。
飯店使用規則
-
為了確保飯店的公共性和客人的安全舒適入住,我們要求您遵守以下規定。如果您不遵守這些規則,我們可能會拒絕您繼續住宿或使用飯店設施。
- (1)未經飯店許可,請勿將客房用於住宿以外的用途。
- (2)未經飯店許可,請勿將在客房內或飯店範圍內拍攝的任何照片、影片、音訊等用於商業目的公開發布。
- (3)請勿將外面的外帶食物帶入館內。
- (4)請勿在走廊或客房內使用明火取暖或烹調。
- (5)請勿在床上、禁煙房間、前廳、走廊或其他可能發生火災的地方吸煙。
- (6)請勿邀請訪客進入您的房間或允許其使用房間內的設施和物品。
- (7)請勿擅自將飯店或客房內的任何家具移離其指定位置。
- (8)未經飯店許可,請勿更改或變更飯店或客房內的固定裝置和設備。
- (9)請勿攜帶下列物品進入圖書館:
- B 動物、鳥類等
- (b) 具有強烈氣味的物品,如惡臭、薰香。
- C. 超出常識數量的物品。
- (d) 槍、劍等。
- (e) 火藥、揮發油及其他易燃物品。
- (f) 其他被認為威脅其他客人安全的財產。
- (10)請勿在飯店或客房內大聲說話、大聲唱歌或發出任何其他噪音,造成其他客人不適或不便。
- (11)請勿在飯店或客房內進行賭博或其他違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為。
- (12)未經飯店許可,請勿在飯店內散發廣告品、推銷物品、收集捐款或為其他客人徵集簽名。
- (13)如果客人患有疾病,給其他客人帶來不適或不便,我們可能會拒絕接待他們。
- (14)請不要將自己的物品留在走廊、大廳等。
- (15)請注意,從客房撥打的任何電話均需支付設施使用費。
- (16)嚴禁在館內或場地上進行任何可能給其他客人帶來不便的拍攝。
- (17)請在大廳進行面試。
- (18)我們最多接受兩天兩夜不打掃。如果超過兩天兩夜,我們將進行房間清潔,以保持衛生。
- (19)下列組織和個人將被拒絕使用本酒店設施:
- (a) 組織犯罪集團、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組織犯罪集團相關組織及其相關人員
- (b) 與有組織犯罪集團或業務活動受有組織犯罪集團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組織有關的人員;
- (c) 反社會組織、反社會組織成員及其相關人員
- (d) 發生毆打、傷害、恐嚇、勒索、脅迫性無理要求等類似行為時。
- (e) 因精神惡化、因毒品等而喪失自我意識而難以確保自身安全,或可能對其他顧客造成危險、恐懼或不安的人。
- (f) 任何人在收到本飯店警告後仍未立即停止違反飯店規定的行為。
- 如果上述 (a) 至 (d) 中的任何一項適用於您,我們將從那時起拒絕您使用我們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