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與條件contract列治文酒店條款與條件
住宿條款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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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適用範圍)
本飯店與客人簽訂的住宿合約及相關合同,應遵守本條款的規定,本條款未規定的事項,以法律法規或一般慣例為準。
- 2.本飯店在法律及習慣範圍內接受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無論前款的規定為何,均以該特別約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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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住宿合約的申請)
希望在我們酒店申請住宿合約的人必須向我們酒店提供以下資訊。
- (1) 客人的地址、姓名、年齡、性別、國籍和職業
- (2) 住宿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
- (3)住宿費用(原則上依附表1基本住宿費用)
- (4) 本飯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 2.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間要求在前款第2項規定的住宿日期之後繼續住宿時,本飯店將在提出申請時受理新的住宿合約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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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住宿合約等的訂立)
住宿合約在本飯店接受前條所規定的申請時成立。但是,如果申請人無法證明酒店已接受該請求,或者我們可以證明我們的酒店未接受該請求,則不在此限。
- 2.依前款規定簽訂住宿合約時,必須在住宿合約規定的日期之前繳納飯店(餐廳)規定的申請費,該費用僅限於住宿期間的基本住宿費。飯店(餐廳)..
- 3.申請費首先適用於客人最終需要支付的住宿費,如果適用第6條和第17條的規定,申請費將適用於取消費用,然後適用於住宿費。若有剩餘金額,將在依第十一條規定繳費時退還。
- 4. 若未在本飯店指定的日期之前依同項規定繳納第 2 項規定的申請費,則住宿合約無效。然而,這僅適用於我們的飯店在指定支付申請押金的截止日期時通知客人這一點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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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無需繳納申請費的特別協議)
儘管有前條第2項的規定,本飯店也可以接受簽訂合約後無需支付同項規定的申請費的特別協議。
- 2.本飯店在接受住宿合約申請時,如果未依照前條第2項要求支付申請押金,或未指定申請押金的支付日期,則本飯店將接受前項特別約定者,亦照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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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拒絕簽訂住宿合約)
在下列情況下,本飯店可能不接受住宿合約的簽訂。
- (1)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的規定時。
- (2) 因滿房而無空房時。
- (3) 發現住宿者有可能做出違反住宿相關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行為的風險時。
- (4) 住宿者被發現有傳染病時。
- (5) 當您被要求承擔超過合理的住宿負擔時。
- (6)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無法住宿時。
- (7) 打算過夜的人有給其他住宿者帶來麻煩的行為時。
- (8) 住宿者為指定的黑社會或指定的黑社會成員等(以下稱「黑社會」或其關聯方、其他反社會勢力時。
- (9) 住宿者為犯罪集團或其業務活動由犯罪集團成員控制的法人時。
- (10) 當尋求住宿的人是一家公司且該公司的一名管理人員是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成員時。
- (11) 住宿者對飯店或飯店工作人員提出暴力、威脅、勒索、脅迫性的無理要求或超出合理範圍的要求時。或當認知到該人以前曾犯過類似行為時。
- (12) 住宿者因醉酒等可能給其他住宿者帶來麻煩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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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住宿客人的解除合約的權利)
客人可以聯絡我們的飯店取消住宿合約。
- 2.因住宿客人本身原因(第3條第2項的規定)而全部或部分解除住宿合約時,本飯店將在規定期限內取消申請費用。(以下情況除外)客人在付款前取消住宿合約的,將依附表2收取違約金。)但是,本飯店接受第4條第1項規定的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在接受該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約時,本飯店將承擔支付違約金的義務。客人。
- 3.如果客人未在住宿當天晚上10:00之前(如果提前指定預計抵達時間,則為該時間後2小時)未與我們聯繫,則可將住宿合約視為已簽訂被客人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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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解除本飯店合約的權利)
客人可以聯絡我們的飯店取消住宿合約。
- (一)未在期限內提出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澄清請求時。
- (二)要求繳納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的申請費,但未在期限內繳納的。
- (3) 適用第五條第(3)款至第(12)款時。
- (4) 在臥室睡覺時吸煙、破壞消防設施等或其他不遵守本飯店規定的使用規則的情況。
- (5) 如果我們確定您無法遵守這些條款和條件。
- 2. 本飯店依前款規定解除住宿合約時,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務,不向住宿客人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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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住宿登記)
客人必須在入住當天在我們飯店的前台登記以下資訊。
- (1) 客人姓名、年齡、性別、地址、職業
- (2) 外國人: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入境日期
- (3)檢查並影印護照
- (4) 前一天住宿地點的確認
- (5) 出發日期及預定出發時間
- (6) 本飯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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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客房使用時間)
除非有特殊協議,否則客人可以在下午 2:00 至隔天上午 11:00 期間使用我們的飯店客房。但是,如果您連續入住,則除抵達當天和出發當天外,全天都可以使用。
- 2. 儘管有前款的規定,本飯店也可以在同款規定的時間以外接受客房的使用。在這種情況下,將收取額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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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遵守使用規則)
客人必須遵守我們酒店制定並張貼在酒店內的使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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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費用的繳交)
住宿客人需支付的住宿費等明細及其計算方法列於附表1。
- 2. 前款所述的住宿費必須以日圓支付,或在登記住宿時或本飯店要求時,在前台使用經本飯店認可的住宿券和信用卡支付。
- 3.即使在本飯店向客人提供客房且客人能夠使用房間後,客人自願選擇不入住,仍將收取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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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本飯店的責任)
對於因履行或未履行住宿合約及相關合約而對客人造成的任何損失,本酒店將予以賠償。但非本飯店原因造成的損壞則不在此限。
- 2.我們對本飯店住宿的責任從客人在本飯店前台辦理住宿登記時開始,到客人離開客房時結束。
- 3.我們飯店有旅館責任保險,以預防火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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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無法提供簽約客房時的處理)
如果我們的飯店無法為客人提供合約規定的房間,我們將在徵得客人同意的情況下,盡可能安排在其他條件相同的住宿設施中住宿。
- 2. 儘管有前款的規定,如果本飯店無法在其他地方安排住宿,我們將向客人支付相當於取消費用的補償費,該補償費將計入損害賠償金額。但若無本飯店原因無法提供客房,我們將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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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寄放物品等的處理)
如果客人留在前台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遺失、損壞或其他損壞,本飯店將賠償損失,除非是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但是,對於現金和貴重物品,如果本酒店要求客人聲明其種類和價格而客人沒有這樣做,本酒店將限制其金額為50,000日元,並賠償其損失。
- 2.由於本飯店的故意或過失行為,導致客人攜帶至本飯店而未存放在前台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遺失、損壞或其他損壞。如果發生這種情況,本飯店將賠償損失。但是,對於客人未事先告知其種類和價格的物品,本酒店將賠償最高 50,000 日元的損失。
- 3.我們不接受藝術品或古董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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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旅客行李或個人物品的保管)
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客人入住前到達酒店,酒店將負責寄存行李,並在客人辦理入住手續時將其交給客人,前提是酒店同意在客人入住前這樣做。到達。
- 2. 退房後,如果客人的行李或個人物品留在飯店,將被寄存1個月。但是,飲料、食物、報紙、雜誌、雨傘和其他被視為丟棄的物品將在第二天處理掉。
- 3. 前兩款情況下,本飯店對住宿客人的行李或個人物品的保管責任,在第1款的情況下,依前條第1款的規定執行。第二項之規定,應符合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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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停車責任)
當客人使用我們酒店的簽約停車場時,無論車輛鑰匙是否委託給他們,我們酒店都是在出租車位並負責管理車輛,這不是一件事。但若因本飯店簽約停車場在管理停車場時故意或過失而造成損壞,我們將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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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客人的責任)
如果由於客人的故意或疏忽行為導致我們酒店遭受損失,客人將需要賠償我們酒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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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免責聲明)
在我們飯店內使用任何電腦通訊的風險均由您自行承擔。對於使用者在使用電腦通訊時因係統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服務中斷而造成的任何損失,飯店不承擔任何責任。此外,如果由於本公司認為不適合使用電腦通訊的行為而對飯店或第三方造成任何損害,飯店將被要求賠償該損失。
附表一住宿費等明細(與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項有關)
客人應付的總金額 分解 飯店費 基本住宿費(房費) 額外費用 其他使用費 稅 消費稅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各種稅費 (筆記)
- 稅法修改的,適用修改後的規定。
附表二罰金(與第六條第二項相關)
每天預訂房間數 沒有出現 當日 前一天 3天前 7 天前 14天前 30 天前 少於10間客房 100% 免費至下午 6 點
下午 6 點後 50%
晚上 10 點後 100%- - - - - 10間或以上 100% 100% 80% 50% 20% - - 20間或以上 100% 100% 100% 80% 50% 50% 20% (筆記)
- 1.%是違約金與住宿費的比例。
- 2. 如果預訂天數或房間數縮短,且適用的縮短屬於取消政策的範圍,則將根據取消政策的適用情況收取違約金。
- 3.20間以上的住宿預訂,若在住宿日起30日之前取消部分住宿預訂(若在該日之後受理申請,則以受理日為準),住宿房間數取消房間數量達到20%(四捨五入到最接近的整數)的預訂不會收取罰款。
飯店使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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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保飯店的公共性和客人的安全舒適入住,我們要求您遵守以下規定。如果您不遵守這些規則,我們可能會拒絕您繼續住宿或使用飯店設施。
- (1)未經許可,請勿將客房用於住宿以外的任何用途。
- (2) 請勿從外部招攬外送進入設施內。
- (3)請勿在走廊或客房內使用明火取暖或烹飪。
- (4)為防止火災,請勿在床鋪、無菸房間或其他可能發生火災的區域吸菸。
- (5)請勿邀請外賓進入客房並允許其使用客房內的設施和物品。
- (6)未經允許,請勿將樓內或客房內的設備移出指定位置。
- (7)未經允許,請勿擅自改變或修改大樓或客房內設備、設備的現況。
- (8) 請勿將下列物品帶入設施內。
- B 動物、鳥類等
- (b) 具有強烈氣味的物品,如惡臭、薰香。
- C. 超出常識數量的物品。
- (d) 槍、劍等。
- (e) 火藥、揮發油及其他易燃物品。
- (f) 其他被認為威脅其他客人安全的財產。
- (9)請勿在飯店或客房內大聲喧嘩、唱歌或大聲喧嘩,造成其他房客不便或不便。
- (10) 請勿在飯店或客房內進行違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為。
- (11) 未經許可,請勿在設施內向其他顧客散發廣告資料、出售商品、收集捐款或簽名。
- (12) 我們可能會拒絕為任何可能造成其他客人不適或不便的健康狀況的人提供住宿。
- (13)請勿將隨身物品留在走廊、大廳等處。
- (14) 請注意,從客房撥打電話將收取設施使用費。
- (15) 嚴禁在館內或場地內拍攝可能造成顧客不便的照片。
- (16) 請在大廳集合。
- (17) 我們將接受最多兩天兩夜不需要清潔的請求。
- 2.若入住超過白天或夜間,客房將進行清潔以保持衛生。
- (18) 禁止下列組織和個人使用飯店設施。
- (a) 組織犯罪集團、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組織犯罪集團相關組織及其相關人員
- (b) 與有組織犯罪集團或業務活動受有組織犯罪集團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組織有關的人員;
- (c) 反社會組織、反社會組織成員及其相關人員
- (d) 發生毆打、傷害、恐嚇、勒索、脅迫性無理要求等類似行為時。
- (e) 因精神惡化、因毒品等而喪失自我意識而難以確保自身安全,或可能對其他顧客造成危險、恐懼或不安的人。
- (f) 收到飯店警告後未立即停止違反飯店使用規則的人。
- (2) 若符合上述 (a) 至 (d) 中的任何一項,我們將拒絕從那時起任何使用。